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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向其住宅單位發出的強制驗窗法定通知,本月於觀塘裁判法院被判處罰款逾十五萬元。該個案的罰款為同類案件至今被判處的最高金額。 有關單位位於將軍澳寶琳北路一幢三十一層高及樓齡三十二年的住宅大廈。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30C(4)條向該單位的業主發出法定通知,要求業主委任合資格人士就該單位的窗戶進行檢驗及所需修葺。 由於該名業主沒有遵從有關通知,故遭屋宇署檢控。該業主於今年二月十六日承認控罪,並在判刑當日仍未遵從有關通知的情況下,於六月八日被法庭重罰十五萬一千五百元,當中包括約三百天不遵從有關通知的每天罰款。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六月二十四日)說:「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法定通知是嚴重罪行。屋宇署可根據該條例向業主提出檢控。」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D)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送達予他的法定通知,即屬犯法,可處第四級罰款(現時為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三個月,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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