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強制驗樓法定通知,上月於東區裁判法院被判處罰款三萬二千九百五十元。
有關處所為銅鑼灣白沙道一幢六層高及樓齡六十六年的住宅大廈。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30B(3)條向該樓宇的業主發出法定通知,要求她委任註冊檢驗人員就該樓宇的公用部分進行檢驗及所需修葺。
由於該名業主沒有遵從有關通知,故遭屋宇署檢控,並於五月二十日被法庭定罪及罰款。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六月六日)說:「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法定通知是嚴重罪行。屋宇署可根據該條例向業主提出檢控。」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C)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送達予他的法定通知,即屬犯法,可處第五級罰款(現時為五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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